卫生部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2011-03-17
卫生部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.moh.gov.cn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当前,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,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
相对不足。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,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,我部
组织制定了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医
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,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,健全规章制度,
加强管理,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。
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
